這樣我要怎麼教小孩?

2018年1月22日,香港學校音樂及朗誦節協會(下稱「協會」)就第70屆音樂節項目N57指定樂曲《為要尋一個明星》發表了一則不尋常的聲明

就有關項目N57指定樂曲《為要尋一個明星》版權聲明

香港學校音樂及朗誦協會為非牟利組織,旨在提高學生及教師對中、西樂,以及朗誦、戲劇、詩文及散文方面的興趣,並每年舉辦音樂節及朗誦節,藉以提昇青少年在音樂及朗誦演出上的水準。同時,本會亦非常尊重藝術創作,重視版權事宜。

樂曲《為要尋一個明星》作曲家為冉天豪先生,由台北室內合唱團出版,本會在選定此曲作為第70屆香港學校音樂節比賽項目N57之指定樂曲前,曾向香港多家音樂書籍分銷商查詢訂購樂譜,惟分銷商均回覆未能供應。本會遂於8月16日向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申請影印。

及後本會於11月1日收到台北室內合唱團來信,表示該樂譜的授權事宜需與冉天豪先生或台北室內合唱團正式洽商,並要求本會停止出售樂譜。本會隨即於11月2日停止出售此曲之複印本,並承諾向台北室內合唱團補購已售出複印本相應數量之樂譜正本,再轉交會員,同時向會員收回所售出的複印本。因此本會就複印本無須向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支付任何費用。

香港學校音樂及朗誦協會實無意侵犯版權,對於《為要尋一個明星》樂譜版權的誤會為冉天豪先生及台北室內合唱團造成的不便,本會謹此致歉。

香港學校音樂及朗誦協會謹啟
2018年1月22日

不尋常的聲明,源自一個不尋常的措施。

不尋常的便民措施

協會在處理參賽者樂譜的環節一直為人詬病。曾試過挑選絕版歌曲令參賽者為尋找樂譜疲於奔命:例如2017年第69屆就有指定樂曲Armstrong Gibbs的女聲合唱《The Flight of the Swallows》,有意參賽的學校竟得自行聯絡英國The Armstrong Gibbs Society請求該會向出版社Boosey & Hawkes要求將樂譜重新上架方能正式購得樂譜參賽!據知在中樂項目,情況更為惡劣,每次得知指定曲之後一眾老師都得上窮碧落下黃泉,就只為購得能夠供參賽用的樂譜。

「如果指定樂曲可以直接向協會購買就好了」是不少音樂老師及導師的心聲。而協會確實會提供少部份指定樂曲的影印樂譜讓參賽者「索取」(「供索取但須支付行政費」是否等同「出售」?協會的聲明經已解答),大多是粵曲項目、合唱及獨唱項目(而且主要為中文組別),也有零星器樂項目指定曲。儘管沒有人知道是甚麼準則令個別樂曲能夠供參賽者索取,其他樂曲卻要自理,反正能夠參賽,能夠交差,沒有人會深究。

只是,當協會在2017年8月25日公佈各項目指定樂曲時,見到項目N57(中學合唱隊-中文混聲-第一組別-中級組)的指定樂曲《為要尋一個明星》竟由協會提供影印本,這卻引起筆者大大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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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開首的聲明所言,《為要尋一個明星》由台灣作曲家冉天豪所作,由台北室內合唱團出版。此曲來自合唱組曲《風雪戀星》,而該組曲一直風麾華人合唱界,廣受傳唱。雖是大熱作品,樂譜供應一直充裕,在台灣的音樂書店能輕易購得。就算無法親身往台灣採購,也可光顧提供海外郵購的書店(如台北音樂家書房),甚至直接到台北室內合唱團網站網上訂購,也是輕鬆便利。

那麼何故要發售影印本「造福人群」?

筆者曾懷疑只是手民之誤(這是協會網站著名特色),也許《為要尋一個明星》本來是要參賽者自行購買,只是在copy and paste網站內容時漏掉吧?出於好奇,筆者去年九月拜託一位任職學校音樂教師的友人到協會「索取」其他樂譜時,順道「索取」《為要尋一個明星》。結果,友人順利索取了「最低消費」6份影印本,盛惠「行政費」$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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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要尋「找」一個明星--手民之誤豈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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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自行再將此樂譜複印乃侵犯版權行為」你以為是警告?原來是夫子自道。

「此樂譜由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授權香港學校音樂及朗誦協會複印(授權號碼T-170009)」,這句說明只是令事情更耐人尋味:作曲者仍然在生,出版社仍然經營,兩者也能輕易聯繫上,為何協會不是直接聯繫作曲家或出版社取得授權,卻要經第三者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處理授權事宜呢?

2017年12月1日,友人傳來協會的比賽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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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後來的聲明確認,作曲家及出版社11月已採取行動,協會應要求停止販賣影印樂譜。而所謂「此樂譜由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授權香港學校音樂及朗誦協會複印」,原來背後並沒有獲真正版權持有人背書。

影印價$20.2 vs 正版價$14.7

聲明指出,協會的補救揩施為補購與已售出影印樂譜同等數量的樂譜,以及回收所有已售出的影印樂譜,估計這是與作曲家及出版社調解結果。前半部份很簡單,後半部份如何進行?看看這份協會寄給曾購買《為要尋一個明星》影印樂譜學校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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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本六份要$121,正本六份只需$88

協會先前的聲明,已經言明是理虧在先,即是協會在沒有聯絡出版社前提下,誤以為得到授權協會授權就可以完整複印整份樂譜並發售與參賽者,單憑此舉對方大可以循法律途徑追討。如今協會出錯卻要學校付出人力物力前往協會換譜,如果我沒空出來換又怎樣?需要正版樂譜是出於參加比賽的緣故,如果已放棄參賽不再需要這份樂譜,那麼影印樂譜持有者就根本沒有動機換回正版樂譜,協會又怎樣向出版社交代呢?這算是一個全心全意的補救方案嗎?

除非,協會一律將所有已收款項主動退回,並且主動上門回收影印樂譜及真的如信中所言把正版樂譜「發給受影響之會員」。否則以目前的處理方法,只要有一家學校未有回應回收要求而沒有向協會交還影印樂譜,恐怕已算是沒有完全履行調解協定的補救措施。不知作曲家與出版社將有何打算?

筆者只能說聲「祝君好運」。

影印,不影印?都是問題

整件事真的很奇怪,相信大家看畢事情經過,也應有以下疑問:

1. 為何一份參賽者能輕易在坊間購得的樂譜,協會要主動提供影印樂譜?今屆音樂節另有一個有趣的例子:話說有兩個組別都以台灣作曲家孫思嶠(1936- )的作品作指定曲,N54的《插秧》有提供影印樂譜供「索取」,N55的《小毛驢》則僅提供版本資訊要參賽者自行購買。然而,兩首歌均收錄在同一本曲集--樂韻出版社《孫思嶠合唱曲集(1)》(1996)。筆者實在看不出協會影印不影印背後的準則,更枉論提供此服務的真正動機。(按:筆者沒有「索取」《插秧》,未知該影印樂譜授權何來。)

2 . 既然決定出售影印樂譜「便民」,出版社仍然運作作曲家也在世,為何不直接聯絡版權持有人卻要委託甚麼影印授權協會弄得公然侵權貽笑大方?協會明明知道「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自行再將此樂譜複印乃侵犯版櫂行為」,自己要影印並發售時卻不去找版權持有人而要假手他人還要所託非人?實在令人不得不擔心今年--以至歷年來多份由協會出售的影印樂譜,到底有沒有這種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而「無意中」侵犯版權,只是版權持有人未有發現而沒有被揭發的其他例子?

3. 影印樂譜有指明「每份樂譜只供一位成員使用」,為何該項目參賽要求是最少30人,「最低消費」卻僅僅6份?最少6份這數目是如何定出來?而且影印的價錢還要比正版樂譜高37%,這價錢又是如何定出來?

一個從目的到細節都難以理解背後邏輯且「無意中」闖出禍端的「提供影印樂譜」措施,竟然來自一個「非常尊重藝術創作,重視版權事宜」,有七十年營運經驗,兼且對萬千學子有巨大影響力的老牌音樂比賽,這樣我要怎麼教小孩?